政治雷達法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27條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7條

學校應於本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 新設合併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分別依大學法第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