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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2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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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