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第25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5條

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持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本部應經學校查核前項送審人是否確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期限內發表。 第一項專門著作經審定合格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本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AI 白話解釋

「送審著作及學歷」的其他條文

第21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送…第22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二、非為學位論文之…第23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第24條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第26條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第27條境外學位或文憑,應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檢覈)後採認。但該國外及香港、澳門學校、學位…第28條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
← 第24條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