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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7條

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境外學位或文憑,應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檢覈)後採認。但該國外及香港、澳門學校、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經本部公告者,得以驗證替代查證(檢覈)。 境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與我國不同者,除準用前條規定外,其認定原則,由本部公告之。 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應依採認辦法規定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相關單位查證後提校級教評會認定。 未列入第一項及第二項本部公告之境外學校學位或文憑,學校應函請駐外館處或相關單位查證後,送本部審議決定;必要時,本部得就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認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資格審定:一、專任教師,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

「送審著作及學歷」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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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