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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19條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得由各校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所修習及 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 學分。其年限及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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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