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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25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所屬科組規定應修之科 目與學分數者。 四、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五、自動申請退學者。 六、符合各校自訂之退學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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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