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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7條

各校各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 學年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各校組織 轉學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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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