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 第9條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9條

各校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組外,各科組在 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科組以一次為限,其轉入年級 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組原核定新生 (含加成) 名額之二成為原則。學 生轉科組之規定由各校自訂。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