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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25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專科學校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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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