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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29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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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