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學校法 › 第27條

專科學校法 第27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專科學校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