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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0條

第 五 章 附則
訓練醫院之認定、專科護理師之甄審、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認定及證書更新申請,其審查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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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以前已具備專科護理師甄審資格者,得依該日期以前之規定參加甄審…第22條本辦法除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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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