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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以前已具備專科護理師甄審資格者,得依該日期以前之規定參加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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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