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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護理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該科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一、國內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者:於訓練醫院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訓練前應具備下列臨床護理師工作年資(以下簡稱工作年資): (一)具護理學士學位:三年以上。 (二)具護理碩士以上學位:二年以上。 二、完成專科護理師碩士學程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大學護理研究所完成專科護理師碩士學程,且就讀前具備工作年資二年以上。 三、國外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者:於美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歐盟、英國、日本,或其他與我國專科護理師制度相當之國家完成訓練,且持有證明文件,並具備工作年資二年以上。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麻醉科專科護理師之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訓練醫院以外之醫院為之,且應具備工作年資四年以上,其中二年以上為從事麻醉護理業務。 工作年資,以在我國登記執業後,從事臨床護理師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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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報名專科護理師甄審,應檢具下列專科護理師訓練證明文件之一: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完…第22條本辦法除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施行。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如下:一、內科。二、精神科。三、兒科。四、外科。五、婦產科。六、麻醉科。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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