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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4條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
教學醫院得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訓練醫院;經認定者,發給訓練醫院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四年。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訓練醫院名單、有效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至訓練醫院檢查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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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訓練醫院應設專科護理師之專責培育單位,辦理下列事項:一、專科護理師訓練計畫、執行及成效之定期…
第7條
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認定:一、申請認定之文件、資料…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的其他條文
第5條
訓練醫院應設專科護理師之專責培育單位,辦理下列事項:一、專科護理師訓練計畫、執行及成效之定期…
第6條
訓練醫院應遵行下列事項:一、實施訓練前擬具訓練計畫,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
第7條
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認定:一、申請認定之文件、資料…
第8條
訓練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定者,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訓練醫院認定經撤銷或廢止者…
第9條
訓練醫院之訓練課程(以下簡稱訓練課程),包括學科訓練及臨床訓練;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附…
第10條
前條訓練課程之訓練期間至少六個月,至多十二個月。結束訓練課程後,訓練醫院認有必要時,得進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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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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