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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0條

前條訓練醫院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醫院名冊、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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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