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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1條

訓練醫院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辦理專科醫師訓練;其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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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