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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第3條

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事宜,考選部應成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辦理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案件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諮詢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政務次長兼任;常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考選部部長遴任。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其組成如下: 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考選部代表四人至六人。 諮詢委員會應視會議及案件性質需要增聘相關機關及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人數七人至十一人。必要時,並得視議題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諮詢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考選部簡任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考選部員額內派兼之。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以及列席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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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諮詢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任委員一人為主席。諮詢委員…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應以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第4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如下:一、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第5條諮詢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任委員一人為主席。諮詢委員…第6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案件,提諮詢委員會審議結果,經考選部部長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審…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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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