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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第5條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任委員一人為主席。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第三條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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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