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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本規則規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之資格、科目、成績計算、考試日期及時間、應考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考試之公平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8-03・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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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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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不得充任專責報關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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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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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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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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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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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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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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