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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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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第3條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不得充任專責報關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第4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第5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一、關務英文。二、關務法規概要。三、通關實務概要。四、稅…第7條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第8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第9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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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