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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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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應考人有記帳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第4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第5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6條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國文(作文)。二、專業科目:(二)會…第7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第8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第10條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三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11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第12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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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