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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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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