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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11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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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