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規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規則規範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職能治療人員的考試科目、資格、方式等相關事項,以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及職能治療人員的專業素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8-14・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為
下列二類科:
一、職能治療師。
二、職能治療生。
前項職能治療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生
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榜示後十日內辦妥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逾期
不繳回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同考試不及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職能治療師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算之,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其中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
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百分比。職能治療生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
十分為及格。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
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