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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應考 資格表」所列資格之者,得應本考試。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職能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本則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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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二類科:一、職能治療師。…第4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第5條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榜示後十日內辦妥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逾期不繳回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第6條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職能治療師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其…第7條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8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第9條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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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