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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規則 第6條

舉行口試或實地考試前,召集人應與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會商考試範 圍、評分標準等有關事宜。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二項變更口試或實 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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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