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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11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第3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4條應考人有呼吸治療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第5條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第6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一、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二、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第7條(刪除)第8條(刪除)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第10條(刪除)第12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第13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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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