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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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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