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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 第11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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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但得視需要增辦。
第3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4條
有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
第6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應考資格,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一、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
第7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一、社會工作。二、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三、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四、社會工作研究…
第8條
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准者,其應試科目如下:一、社會工作。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9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10條
考選部應設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考人部分科目免試申請案及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
第12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二、資…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第15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並得依第六條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
第16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1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六日修正之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條文及第五…
← 第10條
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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