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應依計畫書內容審查評分,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到場簡報及答詢;總得分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列為合格申請案。
總得分相同之合格申請案,經審查擬核定獎勵金額逾年度經費上限時,應由審查委員於審查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其優勝順位;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不採序位制。
經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審查並核定計畫書、計畫總經費及獎勵金額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取得受獎勵人之資格。
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不得變更。但受獎勵人具正當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如涉及執行時程,應依
第十條規定辦理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