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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3條

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少年法院認供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宜發還者,得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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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