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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 第87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7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
第十八條
第二項至第七項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關於交付安置於適當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部分及刪除
第八十五條之一
自公布一年後施行;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
第十八條
第六項及第七項、
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及
第六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八條之一
至
第十八條之八
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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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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