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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5條

少年法院為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諭知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其執行之時數,並得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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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