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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但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事項,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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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