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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 第18條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十六條
之通知,由少年法院於符合該條各款所定情形或少年滿二十一歲後十日內為之。
第十六條
第一款本文、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少年事件經抗告或上訴法院裁判確定者,抗告或上訴法院應於裁判確定後十日內將卷宗檢還原審少年法院,並由原審少年法院於收受卷宗後十日內通知塗銷。 保護處分經囑託其他少年法院執行者,最終執行之法院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將卷宗檢還原裁定之少年法院,並由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於收受卷宗後十日內通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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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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