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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28條

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機關(構)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應將預定移出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感化教育機關(構)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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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