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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29條

少年保護官於受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而拒絕時,應自受請求時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拒絕理由,函復請求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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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