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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30條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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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