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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31條

少年法院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各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將其依主管業務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及資料塗銷之: 一、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滿二年。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滿三年。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滿三年。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不在此限。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六、受無罪判決確定。 少年法院應於下列期限前,為前項之通知: 一、不付審理裁定、不付保護處分裁定或無罪判決確定者,裁判確定後十日內。 二、受轉介處分、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者,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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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