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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5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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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