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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7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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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