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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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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