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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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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7條
第 六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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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開閉及秩序」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39條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
第40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第41條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在法庭代理訴訟、辯護或輔佐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
第42條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第43條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44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
←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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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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