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第1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評議之主持及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庭長、法官」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第20條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第21條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第22條少年及家事案件,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第23條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第24條少年及家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第25條法官配受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候補法官獨任審判…第26條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 第18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