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第2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