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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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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