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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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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程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第3條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院長名義行之。第4條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法官…第5條少年及家事法院在星期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值日人員之辦公…第7條值日書記官辦理值日事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第8條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第9條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值日簿之格式另定之。第10條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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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