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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第 八 章 司法事務官室
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AI 白話解釋

「司法事務官室」的其他條文

第51條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第53條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第54條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第55條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第56條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第57條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第58條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第59條書記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第60條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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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