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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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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